近日,厦门思明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揭露黑暗网络犯罪的案件,该案涉及四名“内鬼”窃取个人信息并将其用于推广POS机业务。这起案件的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,也再次引发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。
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马某和杨某在去年10月决定推广POS机业务,并寻找程序员杨某开发类似于一家科技公司的跟单系统。然而,由于推广效果不佳,他们决定采取非法手段攻击订单跟进网站的后台系统,以获取更多的个人信息来推广POS机业务。
经过一系列计划和合谋,马某、杨某和陈某成功入侵了一家科技公司开发的跟单系统后台,窃取了超过7万条相关公民的个人信息。事后,马某意识到推广POS机业务的效果有限,于是决定将这些个人信息出售给汪某,每条信息的售价为0.7元。而汪某则将这些信息进行加价后再次出售,牟取暴利。
然而,这起犯罪行为最终被警方察觉,并接到报案。警方立即展开了迅速而彻底的调查,最终成功抓获了马某、杨某和汪某,并成功将陈某带到案。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,四名被告人均被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。
厦门思明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判决,马某和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;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,缓刑两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;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两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。这样的判决向整个社会发出了明确的信号,显示了法律对于黑暗网络犯罪的坚决打击态度。
相关法条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】 违反有关规定,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违反有关规定,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,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,依照款的规定处罚。
单位犯前三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。